福建国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国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浦城县医院、福建乾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鼓执字第767-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国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XX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浦城县医院,住所地:浦城县。
法定代表人*道真,院长。
被执行人福建乾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施晖,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国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浦城县医院、福建乾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招投标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终字第2681号民事判决书和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429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1、被执行人福建省浦城县医院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4536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1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被执行人福建乾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10584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1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3、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本案诉讼费和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3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福建省浦城县医院银行账户存款59396元,扣缴本案诉讼费1030元、执行费580元后,将剩余执行款57786元依法发还申请执行人福建国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经查,被执行人福建乾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的(2013)榕民终字第2681号民事判决书和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的(2012)鼓民初字第4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方敏
执行员***
执行员*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