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终6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闽侯县建顺房屋征收工程处,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镇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吴锦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晖,福建浩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椿,福建浩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坑园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谢圣健,董事长。
上诉人闽侯县建顺房屋征收工程处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1民初5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闽侯县建顺房屋征收工程处虽递交上诉状,但未交纳上诉费,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闽侯县建顺房屋征收工程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一萍
审 判 员 马 青
审 判 员 陈碧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卢里灿
书 记 员 黄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