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5民初2712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恩阳,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大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曾国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骅宴,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泊,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被告:福建省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
法定代表人:谢圣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济南大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长 陈士连
审 判 员 徐 雯
人民陪审员 王凤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