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九华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执异12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宿松路**中铁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姜喆。

申请执行人:刘自平,男,汉族,1969年8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马松,男,汉族,1976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芜湖九华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花桥镇朱桥集镇区会信用代码913402077935856187。

法定代表人:马玉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自平与被执行人马松、芜湖九华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典建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局市政分公司”)对于本院向其发出的(2020)皖1702执123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请求依法撤销该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中铁四局市政分公司称,首先该公司与古典建筑公司的债权债务尚未明确。异议人中铁四局市政分公司与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但双方尚未进行合同末次结算,债权债务尚未明确。其次,异议人付款条件未成就。异议人与古典建筑公司的合同明确约定过程中支付比例为75%。现根据合同约定,其公司对古典建筑公司付款已经超过了75%,加之双方债权债务尚未确立,异议人对古典建筑公司的付款条件没有成就,其公司上具有协助执行的义务。故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0)皖1702执1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刘自平称,古典建筑公司与中铁四局市政分公司存在建设合同关系,刘自平于2019年5月向贵池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贵池区人民法院将保全裁定书及协助执行裁定书送达至中铁四局市政分公司处,该公司签收法律文书后,未提出任何异议,现如今却以双方尚未进行合同末次结算为由,提出异议,刘自平认为该异议不能成立。且中铁四局市政分公司也未提出任何证据对其异议予以证明,故中铁四局市政分公司所提出的异议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被执行人古典建筑公司称,其公司承建了本案所涉的安徽省池州市海绵城市PPP项目天堂湖公园东区工程,并与中铁四局市政分公司签订了相应合同,双方也进行了工程款结算,但中铁四局市政分公司未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中铁四局市政分公司所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被执行马松同意古典建筑公司的上述意见。

本院查明:中铁四局市政分公司与古典建筑公司分别签订《池州PPP绿化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苗木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古典建筑公司建筑相应工程,并供应苗木,中铁四局市政分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刘自平于2019年5月向贵池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贵池区人民法院将保全裁定书及协助执行裁定书送达至中铁四局市政分公司处,依法查封并冻结了中铁四局市政分公司应支付给被执行人古典建筑公司的款项,中铁四局市政分公司未提出异议。2019年8月22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刘自平与马松、古典建筑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贵池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19)皖1702民初3716号民事调解书,但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马松、古典建筑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刘自平于2020年1月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向中铁四局市政分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中铁四局市政分公司应支付给古典建筑公司的相应款项。但中铁四局市政分公司未履行协助义务,且提出异议。另根据中铁四局市政分公司提供的《芜湖九华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结算及付款情况》、《芜湖九华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材料结算及付款情况》两份清单,均载明结算中铁四局市政分公司尚有应付账款未支付给古典建筑公司。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异议人中铁四局市政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中铁四局市政分公司必须办理。中铁四局市政分公司虽提出双方没有进行结算及付款超过相应比例等异议,但均无证据证明异议成立,且中铁四局市政分公司提供的付款清单中也载明尚有款项没有支付给古典建筑公司。故异议人中铁四局市政分公司所提出的异议,应依法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朱长明

审判员  时立强

审判员  宋会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古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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