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九华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九华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02财保21号
申请人:***,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申请人:芜湖九华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花桥镇朱桥集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935856187。
法定代表人:马玉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17600元或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芜湖九华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7600元或等额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笑枫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章文华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