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芜湖九华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花桥镇朱桥集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935856187
法定代表人:马玉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17600元或等额价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芜湖九华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7600元或等额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