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九华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1民初429号
申请人:***,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申请人:***,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
省芜湖县花桥镇东门行政村白团自然村11号。
被申请人:***,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身份证号码
340221196602142371。
被申请人:***,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申请人:芜湖九华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花桥镇朱桥集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935856187。
法定代表人:马玉宏,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芜湖九华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芜湖九华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68489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申请人***、***依法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芜湖九华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68489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保全方式执行。
案件申请费400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陶正龙
二0二0年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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