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九华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702执保117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2月2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2月16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芜湖九华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花桥镇朱桥集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935856187。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芜湖九华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芜湖九华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9)皖1702民初37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芜湖九华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4932.5元或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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