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志竟成(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有志竟成(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8959号
申请人:有志竟成(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龙,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晨昊,男,该公司员工。
有志竟成(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京0106财保2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 840 801.65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和解,有志竟成(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有志竟成(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 5 840 801.6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姣姣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郑磊茜
书  记  员   袁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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