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志竟成(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有志竟成(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219号
申请人:有志竟成(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龙,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总经理。
申请人有志竟成(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5840801.65元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有志竟成(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5840801.6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有志竟成(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840801.65元(1.户名: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宣武支行营业部;2.户名: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北京银行总部基地支行;3.户名: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历下支行)。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有志竟成(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姣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郑磊茜
书 记 员 袁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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