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志竟成(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汇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执异211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XXX路**。

法定代表人:孙光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山东汇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XXX镇XX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李东辉,总经理。

在本院受理的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请的关于山东汇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朔新能源公司)与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集团)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一建集团对本院冻结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泗水支行)15×××17账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建集团称,请求解除一建集团在农业银行泗水支行15×××17账户的冻结。事实与理由:历城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冻结了涉案账户的存款100万元。该账户是一建集团在泗水县设立的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账户,依据有关规定,法院不宜对涉案账户采取执行措施。

一建集团提交以下证据:1、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2、农业银行存款印鉴片;3、一建集团迁址新建泗水县妇幼保健院二期建设项目工资专户代发工资流水8页,拟证实以上事实。

本院查明,2020年6月23日,本院作出(2020)鲁0112财保97号裁定,裁定冻结一建集团在平安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存款56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实际冻结一建集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会展中心支行(账户为15×××17)的银行存款1815985.82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科技城支行(账户为15×××88)的银行存款185099.84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支行(账户为15×××17)的银行存款666610.45元。保全期限均开始于2020年6月28日。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文件第八条,“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本案中,一建集团在农业银行泗水支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期足额发放,符合上述规定。该账户内资金一经建设单位拨付,随之转移为农民工工资,由监管银行直接向农民工个人账户支付,一建集团对该账户内的资金无权支配、使用,并非一建集团的责任财产。因此,一建集团申请解除涉案账户的冻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八款情形,属于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故,一建集团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支行15×××17账户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秦笃毅

人民陪审员  司国桂

人民陪审员  薛 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牛芳

书记员郭帅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