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志竟成(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地阳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辖终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天地阳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
法定代表人:牛胜利,经理。
原审被告:济南勤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解彩虹,经理。
原审被告:有志竟成(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辉,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新格润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殷绍佳,经理。
上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天地阳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济南勤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志竟成(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新格润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115民初11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系涉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案件。原告诉称涉案商票的出票人、承兑人是莱芜恒大金碧天下置业有限公司,虽然被上诉人并未起诉莱芜恒大金碧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但涉案商票的出票人、承兑人是莱芜恒大金碧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是客观事实。经落实,莱芜恒大金碧天下置业有限公司系一人公司,股东为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也系一人公司,股东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故本案系涉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案件;二、最高院已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案件作出集中管辖的规定,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规定,依职权对本案管辖权进行审查,并依法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其应当依职权对本案管辖权进行审查,并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三、本案应追加涉案恒大商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莱芜恒大金碧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追加被告申请,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追加莱芜恒大金碧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核查涉案商票是否兑付,从而避免重复兑付的情况。另一方面,被上诉人故意遗漏该被告,是因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近期因现金流断裂出现商业承兑跳票现象及其他一系列问题,让其下游施工单位、供应商、小业主对其产生严重信任危机,被上诉人不列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被告,是担心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的兑付能力,而故意把票据追索纠纷中承兑人应承担的兑付义务强加给上诉人,把商业承兑风险全部转嫁给上诉人,侵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四、请求二审法院依职权对本案管辖问题进行审查,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天津市天地阳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济南勤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志竟成(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新格润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天津市天地阳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作为持票人选择背书人即本案被告济南勤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四个被告行使票据追索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此,一审法院作为被告的济南勤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志竟成(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涉案当事人无集中管辖规定中的涉案企业及其关联公司,故本案不属于集中管辖的情形。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  李富建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郑国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亓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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