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志竟成(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汇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5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汇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齐河县表白寺镇建邦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李东辉,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3年3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本院在执行山东汇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9)鲁1425民初4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汇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申请人货款159462.88元,承担诉讼费3133元,共计162595.88元,执行费233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通过挂号信函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分别于3月19日、4月26日、5月26日、6月22日、7月28日、8月24日共6次查询***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4月26日通过人行查询***开户情况,均无大额财产。
3、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对***发布限制消费令。
4、本院调查***的公积金、社保、收益类保险、工商登记及理财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暂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万全
审判员  高泽龙
审判员  焦丽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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