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许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803民初2137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告:许敏,女,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告:***,女,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告:广东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49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99725178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许敏、***、广东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