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盛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1322财保68号
申请人惠州市盛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1.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户名:广东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跃进支行;账号:440××××××××*****0193)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2.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户名:广东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营业部;账号:759××××××××**66)的存款人民币1530000元;3.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户名:广东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营业部;账号:109××××××××××××011)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州市盛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户名:广东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跃进支行;账号:440××××××××*****0193)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户名:广东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营业部;账号:759××××××××**66)的存款人民币1530000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户名:广东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营业部;账号:109××××××××××××011)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 上述存款冻结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为一年。如需延长冻结期限,申请人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冻。 上述存款在本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转移、划拨、赠与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徐添福 审 判 员 钟云峰 审 判 员 黄金生
法官助理 孙思怡 书 记 员 钟丽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