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811民初551号
原告:***,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告:广东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49号第二层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99725178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湛江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乐金路平乐下村坑河村一横巷3号4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4WXFF18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