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03执66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越投资合伙企业与被执行人***、王烽军、王勤芳、潍坊润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滨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潍坊福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潍坊杜得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703执66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吉延东
书记员 陈宝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