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滨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91财保456号之一
被申请人***与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滨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鲁0791财保45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滨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37×××01账户的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滨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滨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建设施工合同》、《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本院已冻结的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滨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37×××01账户是潍坊滨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承建山东高信化学公司项目在该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滨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37×××01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鹏
书记员  王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