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滨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大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滨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02执恢15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滨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鲁070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潍坊滨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008436.2元及违约金,并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潍坊滨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19年4月1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12月4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19年10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3、2019年12月5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70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迎辉 人民陪审员  程继宾 人民陪审员  齐永超
代书 记员  马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