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莱茵环保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莱因环保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二中执字第001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莱茵环保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物华道2号A座31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国月,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
法定代表人彭仕国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莱因环保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津仲裁字第38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莱茵环保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697807元,执行费19378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津仲裁字第380号调解书终结执行。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余德金
审判员 戴建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余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