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莱茵环保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市莱茵环保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执字第88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莱茵环保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月,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仕国,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市莱茵环保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津仲调字第38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指定我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2014)津仲调字第38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宝林
审判员  唐建华
审判员  于宝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永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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