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04民初8569号
原告:曹艳,女,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少文,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莱茵环保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艳与被告天津市莱茵环保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艳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0元,减半收取253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