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常新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常州常新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411民催18号
申请人:常州常新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大道583号。
法定代表人:任晓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文尧,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常州常新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常州常新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28550436,面额为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3日,出票人为常州常新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如东县财政局,出票行为建设银行常州新北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常新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常新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明
审 判 员  江秋虹
代理审判员  佘秋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