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执保787号
申请人:***,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烟台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桑园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069974516Y。
法定代表人:包春阳,执行董事。
***与烟台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烟台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
案件申请费40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晓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