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民初294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烟台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桑园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069974516Y。
法定代表人:包春阳,执行董事。
***与烟台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鲁0691财保41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烟台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晓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