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902执8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沧州公路建养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沧州公路建养工程有限公司、**财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2民初6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沧州公路建养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6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