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452号
原告:***,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允涛,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允涛,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女,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允涛,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1,男,200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法定代理人杨某,刘某1之母,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允涛,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2,女,201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法定代理人杨某,刘某2之母,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允涛,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被告:天津富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西段北侧花园伍座轩3-2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69889098W。
法定代表人:张天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沧州公路建养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交通局办公楼三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502783519。
法定代表人:赵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跃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高速公路管理处,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203394W。
法定代表人:刘建民,总经理。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马路28号能源大厦A座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7363411XP。
主要负责人:齐月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杨某、刘某1、刘某2与被告***、天津富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公路建养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高速公路管理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杨某、刘某1、刘某2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刘某1、刘某2自愿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高速公路管理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刘某1、刘某2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高速公路管理处的起诉。
审判员 宋扬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常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