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423民初2647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公路建养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庆云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公路建养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5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沧州公路建养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景溪
书记员 柳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