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执40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公路建养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502783519。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交通局办公楼三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乡城建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9809778XT。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城金司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高艳涛,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沧州公路建养工程有限公司与金乡城建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仲裁字(2020)第379号裁决书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沧州公路建养工程有限公司与金乡城建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约定的给付内容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8执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兆军
审判员 李 彤
审判员 于 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丛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