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公路建养工程有限公司

庆云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423民初2647号之二
申请人沧州公路建养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庆云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鲁1423民初2647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庆云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沧州公路建养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以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庆云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景溪
书记员  柳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