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423民初2647号
申请人沧州公路建养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庆云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账户5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沧州公路建养工程有限公司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公路建养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庆云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景溪
书记员 柳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