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鲁13**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临沂市恒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郯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全部应负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郯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超
审判员 刘涛
审判员 牛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