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某某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鲁13**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临沂市恒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郯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全部应负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郯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超

审判员  刘涛

审判员  牛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