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2502民初2938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赤峰市。
被告河北新绿洲苗木园艺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小区汇通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增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许学军,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原告**田诉被告河北新绿洲苗木园艺有限公司、***、许学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日,以被告找不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3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