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3民初1045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市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康康(***之子),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丰,***市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鑫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正定新区建业路3号。
法定代表人:祁京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宇,河北张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鑫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玉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赵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