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兴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兴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民终34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兴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河涧路口。
法定代表人:高军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1967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滦县。
原审被告:***,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上诉人唐山兴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8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通过自行和解,被上诉人**诉请的工资已经得到了全额给付。**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上诉人唐山兴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申请,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8民初1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文
审判员*阳
审判员高颖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