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初字第1345号
原告唐山兴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河涧路口。
负责人***,职务经理。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161-4号。
负责人常艳青,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兴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