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兴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兴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207民初579号
原告**兴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丰南区涧河路口,组织机构代码76980471-0。
负责人高军良,该单位法人。
委托代理人曹印忠,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市丰润区。
委托代理人夏晓云,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226400。
被告***,住所地河北省**市丰南区。
被告柳俊,男,住所地河北省**市丰南区。
被告**市丰南区陆沣货运车队,组织机构代码08944857-2,住所地河北省**市丰南区尖子沽乡上双坨村。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北区西山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00837。
负责人冯晓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璐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7702H。
负责人顾德银,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悦,河北朋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511907。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柳俊、**市丰南区陆沣货运车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么文国
审判员  张 鹏
审判员  孟德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