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民终9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鸿翔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89年2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某,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4)冀0203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唐山某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