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522执1978号
申请执行人:***,住海原县。
委托代理人:虎某2,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系申请执行人侄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住海原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宁0522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李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62579.5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339元,共计164918.5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私下协商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