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道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邢台道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2601号

申请人: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南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金丽,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邢台道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豫让桥20号。

法定代表人:苏丹,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邢台道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邢台道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9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邢台道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9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 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