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道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邢台道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速邢台段连接线LY-B项目部、邢台道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21民初822号
原告:***,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
被告:邢台道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速邢台段连接线LY-B项目部,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皇寺**高速下道口。
负责人:李志田,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邢台道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豫让桥**。
法定代表人:苏丹,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秀芳诉被告邢台道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速邢台段连接线LY-B项目部、邢台道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计5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要欣欣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解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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