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志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张家口志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康保县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723民初845号
原告张家口志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管宁,河北振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康保县交通局。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志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康保县交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志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41元,减半收取15771元,由原告负担7886元,由被告负担788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李国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