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志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志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702民初1412号
原告: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大街1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阳升,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家口志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县孔家庄镇张家口西山产业集聚区佳禾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管宁,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志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顾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