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志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张家口志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张家口路缘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729民初1096号
原告张家口志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产业集聚区佳禾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763448794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张家口路缘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产业集聚区矿机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73561909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志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口路缘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张家口路缘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并不是承揽合同纠纷,事实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以承揽合同纠纷立案,意在规避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标段为清水河水环境综合治理四期二标六号橡胶坝段,工程施工地位于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因此本案应由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建筑物所在地为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故被告张家口路缘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将该案件移送至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家口路缘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侯志星
审判员闫国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史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