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志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张家口志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张家口路缘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791民初1441号
原告张家口志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产业集聚区佳禾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763448794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管宁,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张家口路缘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产业集聚区矿机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73561909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阳升,男,汉族,1970年9月25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志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口路缘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志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82元,减半收取19591元由原告张家口志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