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志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志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7民初8号
原告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东大街1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志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志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300元,减半收取268150元,由原告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亮
审判员*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