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4财保11号
申请人:滦平县海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滦平县付营子镇青石垛村。
法定代表人:崔志海,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金,男。
被申请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承德市双桥区大老虎沟南侧乐达园楼******。
法定代表人:葛春岩,职务:经理。
申请人滦平县海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0000.00元。申请人滦平县海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滦平县海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720.00元,由申请人滦平县海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崔晓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杰
书 记 员 王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