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民初563号
原告:***,女,1966年9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红,河北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2月29日生,满族,司机,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老虎沟南侧乐达园综合楼6楼608、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60323160H。
法定代表人:葛春岩,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丽正门大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8091031943。
负责人:贾梅,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窦永海
人民陪审员 祁 鹤
人民陪审员 姜海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天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