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财保18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硕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硕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峰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硕峰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福泽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2)鲁1491财保186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福泽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硕峰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福泽公司已履行,硕峰公司申请解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