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2民初1178号
原告:德州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三八路东城国际小区1号楼2**13层1304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MA3EQELD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街26号科信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7232846688。
法定代表人:高淑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德州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德州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州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00元,减半收取10350元,由原告德州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